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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张槎针织厂,住所地佛山市张槎纺织工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庞兆权,总经理。

中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张槎针织厂,住所地佛山市张槎纺织工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庞兆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贵明,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嘉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秀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东、陈耀初,该司员工。 上诉人佛山市张槎针织厂下称张槎针织厂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嘉昌化工有限 公司下称中山嘉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 禅法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中山嘉昌公司与张槎针织厂从年初开始有买卖化工原料的业务往 来,由张槎针织厂向中山嘉昌公司购买化工原料,至年7月,张槎针织厂收取中 山嘉昌公司化工原料货值元。 年7月,因中山嘉昌公司、霍志文等单位和个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后该案被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中山海关走私犯罪 侦查支局到张槎针织厂调查取证时扣押了上述欠款中的元作为赃款。 在扣押当日,张槎针织厂向中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作出情况报告,称与 中山嘉昌公司在1999年底有业务往来,至年5月止共购进化工原料货值元,年 3月前共购进化工原料货值元,款项已付给香港嘉昌公司,年3月后购进的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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