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编辑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xx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精品文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编辑 87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 xx927 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xx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年 121 月日起施行。 xx927 年月日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 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 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族公民以及自治 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 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 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 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