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版]

第一篇: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公开、公平、

() 第一篇: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 城镇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城乡规划的 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 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用地。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 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标及对应地块的总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统一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 (GB/T50353-2005) 积计算规范》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监察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和控告违反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 行为。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土地出让、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的 法定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和调整应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 保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第七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必须明确 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和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等强制性内容,并抄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设计条 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纳入 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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