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赔偿标准
四川省土地赔偿标准 第四十条 征用土地,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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