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发管理指导意见
18 第页共页 矿山开发管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合理保护、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矿山 开发秩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原则 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责任主体是矿山企业所 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涉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服从矿山开发秩序管理大局,从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 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 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要层层落实责任,一级对一级 负责,齐心协力抓好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有序利用。要对 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定期进行巡查,及时查处非法采矿、 乱采滥挖等行为。要组织相关工作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对辖区 内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非法转让矿业权、非法承包、租赁等违 法行为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同时,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报 告。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进行查处的,及时与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