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风险研判、双重预防机制运行等强制性要求,通过加强和规 范公司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风险研判、双重预防机制运行等强制性要求,通过加强和规范公司各 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强化风险管控措施,控制 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当中的强制性要求,结 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列安全教育工作,其他国家、地方、标准 有特殊要求的单独列出。 (一)员工三级安全教育 1. 新入员工 2. 转复岗员工 (二)年度继续再教育 第三条各分厂在制定安全教育培训相关条款时不得低于本办法附属 标准相关要求。 第四条公司新入职员工必须进行强制性三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 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经确认方 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五条公司各分厂应根据本办法附属标准编写分厂、班组级安全教 育大纲、教材、考核试卷并符合标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