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

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谐稳定的劳 第一条 动关系,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 第二条 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单位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简称诚信 第三条 等级评价),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 障监察权,通过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会同 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评定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并对诚信单位进行激励表彰, 对失信单位进行惩戒和重点监控的工作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 第四条 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成立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 负责本地用人单位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 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按年度开展,每年评价一次。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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