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 1997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一、第五十三条修改为:“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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