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宝鸡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提升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陕西省节约用 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
宝鸡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提升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 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陕西省节约用 水办 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再生水利用的规划、 建 设、运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等经收集处理后,达到国家或地 方 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净化处理水。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基 础 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再生 水 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条件成熟的再生水利用项目纳入项目相关规划,并 积 极争取中省项目资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项目审批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等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 集中 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环境 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再生水利用实施计划,依据本市再 生 水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区域发展需要,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建管并重,与道路 建设 相协调,保证管网建设的系统性,同时在现有的基础上逐年扩大再生水用户范围。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工业与信息化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企 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