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内容提要:我国《物权法》明确肯认应收账款质押,使银行业不再担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存在法律瑕疵。但由于《物权法》规定较少且简略,缺乏操作性,加之我国信用制度尚不健全,给银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 内容提要:我国《物权法》明确肯认应收账款质押,使银行业不再担心应收账款质 押贷款业务存在法律瑕疵。但由于《物权法》规定较少且简略,缺乏操作性,加之我国 信用制度尚不健全,给银行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带来潜在风险。本文在界定应 收账款及其质押概念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存在的十二种风险, 并从法律和银行两个方面提出了防范这些风险的建议或措施。本文还指出,在当前法律 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贷款银行更应从强化贷前调查、发挥合同约定和完善贷后管理三 个方面去防范此类贷款业务风险。律师界在推动法律完善、帮助银行约定风险防范条款 上,要发挥专业优势。 关键词:应收账款 质押贷款风险 防范建议 应收账款质押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企业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在我国,应收 账款总价值目前已达5.5万亿元。这表明我国应收账款贷款融资将有广阔的市场资源。 与此同时,我国《物权法》明确肯认应收账款质押,使银行业不再担心该担保存在法律 瑕疵,有利于其开拓新的贷款业务品种。据了解,应收账款质押能够纳入该法中,主要 得益于银行界的大力推动。实践中,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实业银行和广发银行曾 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并取得积极效果。然《物权法》仅有两条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 且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加之我国信用制度尚不健全,企业逃债时有发生。这些均 给银行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带来潜在风险。本文试就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中 存在的风险浅作探讨,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或建议,以期能对银行业开展此类贷款业务 有所裨益。 一、应收账款质押概念的界定 何谓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物权法》未作规定。因而我们只能通过其他渠道 来了解它们的含义。 在我国企业界,应收账款更多的是作为会计学上的概念在实务中使用。它是指企业 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 垫的运杂费等,是企业采取的一种商业促销策略。由此可见,应收账款是企业享有的合 同债权,是付款请求权。而在《物权法(草案)》第六稿审议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提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可以纳入应收帐款,在这一条(注:《物权法》第223条)中 规定应收账款即可,不必明确列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常委会最终采纳了此意见。这 便是《物权法》未明确列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的直接原因。 依此意见,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应收账款,不仅包括会计学意义上的企业间应收合同 债权,还包括权利人因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服务等而产生的对特定或不特定债务人的收 费权。不过,这只是常委会委员的一种意见,能否成为实践操作的依据,有待于进一步 观察。如果此意见成为操作依据,那么又将如何处理目前已形成的公路、桥梁等收费权 的登记部门,值得思考。这将会给收费权质押贷款带来潜在风险。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 《物权法》、《担保法》已明确将票据、存款单等以证券化表彰的权利单列为可出质的 权利。因此,本文将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应收账款界定为: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 据或债券为代表的)、反映了金钱给付内容的现有以及将来的收费权或合同债权。 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目前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学界也无通说观点。我们认为, 应收账款质押属权利质押范畴,从权利质押的概念中应能归纳出它的含义。然而,不论 《物权法》还是《担保法》,均缺乏权利质押概念,但二者却有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只能从动产质押的规定中去归纳它的概念。《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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