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标准物业效劳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标准物业效劳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所、全市各物业效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物业效劳企业资质管理方法》(建立部令第164号,以下简称《方法》)

进一步标准物业效劳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标准物业效劳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所、全市各物业效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物业效劳企业资质管理方法》(建立部令第164 号,以下简称《方法》),加强对全市物业效劳的监视,标准物业 效劳市场的准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效劳企业的资质管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在我市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变 更的,由贵港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受理、 批准、发证;企业申报二级资质核定、变更的,由市房产局负责初 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区建立厅批准、发证;企业申报一级资 质核定、变更的,按《方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外地物业效劳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应当 到市房产局办理物业资质备案。 二、物业效劳企业的资质核定 (一)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办公场所在贵港市行 政区域范围,以物业效劳为经营内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效 劳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 物业效劳企业资质核定。 (二)物业效劳企业按照《方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报三级 (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的,按《方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提 交相关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可信,完整齐全。 (三)新设立的物业效劳企业申报三级(暂定)资质、三级(暂 定)物业效劳企业申报三级资质,应将相关材料交由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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