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港费收规定
【题 目】渔港费收规定【颁布单位】农业部 国家计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渔港及渔港水域正常航行与作业秩序,充分发挥渔港效能,保证渔业航标等安全设
【题目】渔港费收规定 【颁布单位】农业部国家计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渔港及渔港水域正常航行与作业秩序,充 分发挥渔港效能,保证渔业航标等安全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和保护渔港水域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出渔港的船舶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从事非生产性经营或营利性业务的下列船舶除外: (一)国家公务船舶; (二)体育运动船; (三)科研调查船; (四)教学实习船。 第三条渔港费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机关负责征 收、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计费方法 第四条计费单位: (一)机动捕捞渔船以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为计费单位; (二)非机动捕捞渔船和渔业辅助船舶以净吨(无净吨的按 载重吨,拖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为计费单位。 第五条进整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