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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 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 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 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 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 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 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返回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 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 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 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 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 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 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 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 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 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 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 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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