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兼论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修改

浅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兼论《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修改 「摘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十分关注的问题,在范围拓展成为趋势的情况下,范围及其审查方式成为焦点问题。同时

浅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兼 论《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修改 「摘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十 分关注的问题,在范围拓展成为趋势的情况下,范围及其审查方式成 为焦点问题。同时《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还涉及到其他相关制度的修 改,如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主客观诉讼、诉讼类型、裁判种类、法 院体系以及行政法基本理论问题,笔者在探讨“抽象行政行为”的司 法审查问题时,将语境定位在突破原有行政行为基本模式的基础上, 以新的视角审视行政行为模式的划分,因此,笔者将不以“抽象行政 行为”的概念去界定司法审查对象的范围,而将传统的“抽象行政行 为”根据其立法性质和实施性质划分为“立法性规则制定行为”和“执 行性规则制定行为”。同时考虑到法院体系可能出现的变化,笔者在 文中将笼统地以法院来取代人民法院指代行政审判机关。笔者将在学 者们提出的观点的基础上,从抽象行政行为的渊源、对其监督的必要 性、可行性及制度设计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引起更多的共鸣。 「主题词」:抽象行政行为执行性规则制定行为司法审查 一、引言 现行行政诉讼法原则性的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接受 司法审查,基于立法上的规定,学界和实务界将行政机关的行为划分 为二类—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以这种划分和称谓来确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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