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条例
中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条例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学教职工之间的爱心互助,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是指由学校组织
中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条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学教职工之间的爱心互助,提高职 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 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是指由学校组织教职工自愿 缴纳的一种互助金,用以帮助遭遇困难和突发状况的教职工。 第三条中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由学校成立管理委员会负责 管理。理事会成员由工会代表、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四条教职工可自愿加入中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并按照 一定比例缴纳互助金。缴纳互助金的金额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不得低于教职工月工资的百分之一。 第五条教职工遭遇突发状况或困难时,可以向中学教职工爱 心互助基金申请救助。救助金额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 般不超过救助对象月工资的三倍。 第六条理事会在救助申请获得通过后,应及时向救助对象发 放救助金,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七条中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的管理费用由基金资金收益 支出。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宣传教育,推动中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 的发展,提高教职工的参与度。 第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理事会所 有,如需修改,应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1页共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