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动汽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节能减排, 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山 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 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 简称省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及企业产品标准 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组织产品质量检测。山东省公安厅(以 下简称省公安厅)负责低速电动车注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经省经信委审 核企业生产条件、省质监局检测产品质量,由省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 品进行备案,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 第四条 业及产品管理。 第五条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系指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 池组、氢燃料电池组等为动力源,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电动机驱 动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区、社区代步的四轮载客车辆。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七条低速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乘员不超过 4人,总质量不超过1200kg,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 第八条低速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 ≤4600mm×1800mm×1650mm(4200X1700X1550);出厂时 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15kwh;侧 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50mm。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