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考博-法硕法学-四川电影电视学院考研押题卷【3套】含答案详解I
考研考博-法硕法学-四川电影电视学院考研押题卷【3套】含答案详解(图片大小可任意调节)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
住在富人区的她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考研考博-法硕法学-四川电影电视学院考研押题卷 B.本级人大常委会 C.选举委员会 【3套】含答案详解 D.本级行政机关 (图片大小可任意调节) 答案:C ,若为,请谨慎购买! 全文为Word可编辑PDF皆为盗版 本题解析: 【精解】根据《选举法》第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 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主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 卷I 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可见,实行直接选举的地区由设立的选举委员会主持本选区内的选举,故选C项。 3.甲(15周岁)指使乙(13周岁)抢夺手机,乙得手后为了逃跑,捡起砖块将追赶的受害人打成轻伤。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抢夺罪 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的监督。 B.抢劫罪 A.选民 C.故意伤害罪 B.原选举单位 D.不构成犯罪 C.全国人大常委会 答案:D D.群众 本题解析: 答案:B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乙未满14周岁,未到承担 本题解析: 刑事责任的年龄,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指使乙抢夺,系抢夺行为的间接正犯,但未指使乙打人,乙捡 【精解】根据《宪法》第7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 起砖块打人的行为属于过限行为,甲对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甲未满16周岁,其对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 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故选B项。考生应当注意对比《宪法》第77条和《选举法》 因而甲不构成犯罪。 第43条的规定。根据《选举法》第43条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选举单 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4.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将共同犯罪形式划分为()。 2.在我国实行直接选举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由()主持本地人民代表大会 A.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代表的选举。 B.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