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报价的结算公式总结
不平衡报价的结算公式最终结算价: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实际量+(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招标工程量*
不平衡报价的结算公式 最终结算价: 10%×+*1- ①工程量减少超过的,按中标单价实际量(重新组价(中标下浮率) -×-0.9*10%× 中标单价)(实际量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的,按中标单价 *1.1+*1-×-1.1* 招标工程量(重新组价(中标下浮率))(实际量中标量)。当 *1- 然如果标底价较合理重新组价可以用标底单价(中标下浮率),采用这种方 式合情合理,结算实际意义大于理论意义 即 10%×+*1- ①工程量减少超过的,按中标单价实际量(标底单价(中标下浮率) -×-0.9*10%× 中标单价)(实际量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的,按中标单价 *1.1+*1-×-1.1* 招标工程量(标底单价(中标下浮率))(实际量中标量)。 如已按投标单价计算,再进行价格调增调减的公式: 10%*1--× ①工程量减少超过的,按(重新组价(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 -0.9*10%*1- 际量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的,按(重新组价(中标下浮率) -×-1.1* 中标单价)(实际量中标量)。当然如果标底价较合理重新组价可以用 *1- 标底单价(中标下浮率),采用这种方式合情合理,结算实际意义大于理论 意义 即: 10%*1--× ①工程量减少超过的,按(标底单价(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 -0.9*10%*1- 际量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的,按(标底单价(中标下浮率) -×-1.1* 中标单价)(实际量中标量)。 上述公式是既减亦加的公式。 如只减不增,则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为正时则不计。 ±10%±15% 工程变化幅度超过且投标单价与下浮后的标底单价相比变化幅度在 以上时,实际工程量按投标价结算后,须对多出的工程量或少做的工程量以按以 公式进行调整: 10%*1--× ①工程量减少超过的,按(标底单价(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 -0.9*10%*1- 际量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的,按(标底单价(中标下浮率) -×-1.1* 中标单价)(实际量中标量)。 10% 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以上的部分,且其投标单价与下浮后的标底价相比浮 15%10% 动超过的,其单价按下列原则调整:当结算工程量超过招标工程量+ 时,超出的工程量按标底下浮后的单价结算(标底下浮后的单价如高于投标单价 -10% 仍按投标单价),当结算工程量超过招标工程量时,按(标底下浮后的单 -×-0.9* 价中标单价)(实际量中标量)调减(标底下浮后的单价如低于投标单 价仍按投标单价),除此之外均按中标单价结算不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