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
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 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 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 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