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事故报告制度为了标准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落实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 少生产平安事故,根据?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 制度。一、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工程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标准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落实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 生产平安事故,根据?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 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预对事故的报告。 二、对事故报告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 1 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工程法人负责人报告,工程法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小时内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 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 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四、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己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 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0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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