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