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修订草案
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促进黑土地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粮食
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 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促进黑土地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资 源安全、生态安全、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 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黑土地规划、调查、保护、 修复、利用、治理、监测、评价、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以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 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主要包括黑土、黑钙土、暗棕 壤、白浆土、草甸土、水稻土等土壤类型。 黑土地保护范围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综合考虑黑土地开垦历 史和利用现状,以及黑土层厚度、土壤性状、土壤类型等,按照 最有利于全面保护、综合治理和系统修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 并适时调整。 历史上属黑土地的,除确无法修复的外,原则上都应列入黑 土地保护范围进行修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