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加班工资、值班补助发放行为,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加班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
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加班工资、值班补助发放行为,根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和《关 于规范加班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要加强对工时制度的管理,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确需加班的,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工作人员加班后,单位原则上安 排补休。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 按本办法标准发放加班补助。 第三条 加班审批程序。在安排加班前要由部门负责人填写 “加班审批表”,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加班人员在 加班后要及时将“加班审批表”报办公室存档。 第四条 办公室要认真核实加班情况,做到审批手续完备、 加班情况真实、准确、与考勤记录相符,杜绝瞒报多报。 第五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每日一般 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职 务补贴。 第七条 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 时间20.83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第八条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小时工 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