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 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 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 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 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定义】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 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 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 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 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 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 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 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 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