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的准用及禁止准用

“买卖不破租赁”的准用及禁止准用 甲有一栋闲置的房屋与一辆货车,甲的朋友乙借用该房屋半年,又向甲租赁货车,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四个月,租金共计5000元。不过,甲将房屋与货车交付给乙一个月后

“买卖不破租赁”的准用及禁止准用 甲有一栋闲置的房屋与一辆货车,甲的朋友乙借用该房屋半年, 又向甲租赁货车,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四个月,租金共计 5000元。不过,甲将房屋与货车交付给乙一个月后,即将该房屋出 卖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又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货车向丁设 定质权。乙可否向丙、丁主张继续使用该房屋和货车?该案涉及两方 面的争端:第一,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当出租人在租赁物上为第三 人设定质权时,承租人是否享有对抗该质权人的权利?第二,在借用 关系存续期间,当出借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时,借用人可否享有 对抗该第三人的权利?我国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不过合同法第二百 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此即“买卖不破租赁”制度,该制度赋予承租人对抗 租赁物新所有人的权利。本案所涉及的两方面的争端,其实在于解决 该条可否准用于出租人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的情形,以及可否准用于 借用合同。换句话说,可否通过类推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而创 设出“他物权设定不破租赁”以及“买卖不破借用”的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发生“买卖不破租赁”效力 的条件是“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从文义上讲,该条 所言的“所有权”显然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让与给第三人,而 不包括将租赁物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的情形。这就是说,出租人将租

腾讯文库买卖不破租赁的准用及禁止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