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卖必须重申的五个原则

强制拍卖必须重申的五个原则 强制拍卖是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的一种处分性执行行为,现行民诉法只有三个条文涉及强制拍卖(见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九十四条),对法院强制拍卖的原则和

强制拍卖必须重申的五个原则 强制拍卖是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的一种处分性执行行为,现 行民诉法只有三个条文涉及强制拍卖(见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 二百二十六条、第九十四条),对法院强制拍卖的原则和程序语焉不 详。由于无法可依,拍卖实践中法院不得不求助于1996年通过的拍 卖法。而参与制定拍卖法的专家学者明确指出,拍卖法是用来规制市 场交易中的任意拍卖程序的,不能适用于法院执行中的拍卖。为了改 变法律适用上的这种扭曲状态,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 定》)生效实施,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法院拍卖的原则和程序问题, 确立了我国法院强制拍卖的五个基本原则,即拍卖优先原则、及时拍 卖原则、委托拍卖原则、拍卖前先评估原则以及拍卖穷尽原则。以下 分述之。 一、拍卖优先原则 所谓拍卖优先原则,是指执行法院在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进行变价处分时,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采用拍卖这 种方式。拍卖具有公开性、公平竞争性、国际性等特点,各种竞买人 通过举牌竞价的方式公开拍卖、不仅有利于卖出高价,实现拍卖物价 17 第页共页

腾讯文库强制拍卖必须重申的五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