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推荐]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 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推荐]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年月日建设部 (1989325 建标字第号发布) [89]131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 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 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建制镇和 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 适当提高。 第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 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 规定。 第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 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 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 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 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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