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持续 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 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持续改进环 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 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和《关 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 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环发〔2007〕108号) 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大 或对环境潜在影响较大的污染源,主要为燃煤燃油发电厂、城镇生活 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印染(漂染)、水洗、金属表面处理、线路板、化工、造纸、制药、 食品饮料、固体废物处置等污染行业的企业,以及国控、省控的重点 污染源。具体名单由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 原则,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 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 年,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按实际发生时间列入相应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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