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宪法1936年版
第一章 社会结构[1] 第一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苏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争得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 第
[1] 第一章社会结构 第一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苏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争得无产阶级专政,而成 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 第三条苏联的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实现之。 第四条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 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 所有制。 —— 第五条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 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工厂、矿井、矿山、铁路运输、水上和空中运输、 银行、邮电、国家所建立的大型农业企业(国营农场、机器拖拉机站等等),城市和工业区 的公用企业和主要住宅,都是国家的财产,即全民的财产。 第七条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企业及其牲畜和工具,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生产的产 品,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 集体农庄内每一农户,依照农业劳动组合章程的规定,除从集体农庄的公有经济中获得 主要收入外,还可以拥有小块园地,供个人使用;并拥有此园地上的副业、住宅、食用牲畜、 家禽和小农具,作为个人财产。 第八条集体农庄占用的土地归该集体农庄无代价和无限期地使用,即永久使用。 第九条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是苏联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同时,法律容许自 力经营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私有经济。 第十条公民的劳动收入和储蓄、住宅和家庭副业、家常用具和必需品、个人消费品和 舒适设备品的个人所有权,以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都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苏联的经济生活由国家的国民经济计划决定并受其指导,以便增加社会财富, 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水平,巩固苏联的独立和加强苏联的国防力量。 “” 第十二条根据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劳动是苏联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尽 的义务和光荣的事情。 “” 在苏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第二章国家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