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全文

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 * 森林法》《 * 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

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 生态环境,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森 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运输及其管理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木片、薪材(大 头直径5厘米以上)、木炭、树皮、树根、树蔸和活立木(胸径5厘米 以上)等。 木材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 领导,保障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 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关、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检验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 责,做好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批 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依法对木材运输进行检查。 木材检查可以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运输木材应当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 证。木材运输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的统一样式印制。 第七条木材运输证由起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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