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安全规程(通风)
矿井建设安全规程(通风部分)第四章 通风、瓦斯、防火、防尘第一百零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设立相应的通风机构和分管通风的副总工程师,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总工程师直接领导,负责“一通三防”等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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