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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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 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 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 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 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着力保 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