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注意事项

行政处分听证程序应考前须知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行政处分听证程序,保障和监视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行政处分听证程序应考前须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行政处分听证程序,保障和监视行政机关以及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 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分(以下简称适用听证程 序的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实施 行政处分的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 款。省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制定低于或者高于上述标准的规定 的,应当报省政府法制局批准并予以公布。公安机关和国务院有关 部门的在川机构,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标准,按公安部和国务院有 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原那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听证实行告 知、回避,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分的,由 该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组织听证。受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 的行政处分的,由委托机关组织听证。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不得委 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组织听证。 第六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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