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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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 2005128 经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2005320 自年月日起施行。 00 部长:王旭东二五年二月八日 第一条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 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 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 “ 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 ” 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拟从事非经营性 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 高效的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 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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