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山县学籍管理细则
苍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 施 细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
苍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 : 第一条 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 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 《山东省普通中小 ,制定本《细则》。 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 : 第三条 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教育的儿童、少年。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统筹管理。 : 第四条 乡镇小学学籍由乡镇教委负责,乡镇中学、县直中小学和民办学校学 籍由学校负责 。 乡镇教委或学校要为学籍管理人员提供专门的电脑、打印机等设 备保障。学籍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 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 第五条 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 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 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属于乡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城区 的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教育行政 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