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仲裁的受案范围浅探

论我国仲裁的受案范围浅探 引言 随着仲裁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人们对仲裁的了解越来越多,在社会经济交往中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地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作为一种纠纷的解决方式其有一定的受案范围这是肯

论我国仲裁的受案范围浅探 引言随着仲裁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人们对仲裁的了解越来 越多,在社会经济交往中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地采用仲裁方式解决。 仲裁作为一种纠纷的解决方式其有一定的受案范围这是肯定的,仲裁 的受案范围决定了有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哪些纠纷不能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同时,仲裁的受案范围影响着仲裁作为一种纠纷 解决机制的功能,决定了当事人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其合法权益的 范围等等。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实践中对仲裁受案范围的界 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有必要就这些问题以及问题的解决进行探讨。 一、我国现行仲裁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述评 (一)我国现行仲裁受案范围立法规定综述 我国现行法律对仲裁受案范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仲裁法》中,《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除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外,《着作权法》等也对仲裁受案范围 做了相应规定,《着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着作权合同纠纷可以 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1 19 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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