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
鹿特丹规则㈣履行或承诺履行运输合同规定的承运人义务的其他任何人,以该人按照承运人的要求,或在承运人的监督或控制下直接或间接作为为限。第十九条海运履约方的赔偿责任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海运履约方必须承担本
鹿特丹规则 ㈣履行或承诺履行运输合同规定的承运人义务的其他任何人,以 该人按照承运人的要求,或在承运人的监督或控制下直接或间接作为 为限。 第十九条海运履约方的赔偿责任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海运履约方必须承担本公约对承运人规定 的义务和赔偿责任,且有权享有本公约对承运人规定的抗辩和赔偿责 任限制: ㈠海运履约方在一缔约国为运输而接收了货物或在一缔约国交付 了货物,或在一缔约国某一港口履行了与货物有关的各种活动;并且 ㈡造成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事件发生在: 1.货物到达船舶装货港至货物离开船舶卸货港的期间内; 2.货物在海运履约方掌管期间;或3.海运履约方参与履行运输合 同所载列任何活动的其他任何时间内。 二、承运人约定在本公约对其规定的义务范围之外承担义务的, 或约定其赔偿责任限额高于本公约所规定的限额的,海运履约方不受 该约定的约束,除非海运履约方明示约定接受该义务或该更高限额。 三、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对于受海运履约方委托履行运 输合同约定的承运人义务的人违反本公约对海运履约方规定的义务的 作为或不作为,海运履约方负赔偿责任。 四、本公约规定概不要求船长或船员、承运人的受雇人或海运履 约方的受雇人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连带赔偿责任 第1页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