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磷硫氟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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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磷硫氟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 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所列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 磷、硫、氟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含磷、 硫、氟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含磷、硫、氟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受理、组织考核、 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生产特别许可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和承诺遵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并参加为指导企业履行上述义务而举办的专门培训; 三、有正确、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工艺要求,必须具备规范的厂址位置图、 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等有关资料;有保 证安全生产和过程质量控制的生产设备; 四、具备符合标准的计量和检验设备;监控化学品的检验必须符合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要求; 五、有完善并能有效施行的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有完整、规范的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六、有健全的履约组织机构,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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