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高新区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修订) 实施细则
附件1:清远高新区促进产业开展十条措施(修订)实施细那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 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清远高新区产业(重点 围绕新材料、新能
附件 1: 清远高新区促进产业开展十条措施(修订) 实施细那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 共 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清远高新区产业(重点 围绕 新材料、新能源、智能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开展, 推动产 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 发《清远 高新区促进产业开展十条措施(修订)》的通知》,结 合我区实际, 特制定本细那么。 第一条企业投资奖励 (-)奖励标准 对我区入园的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金 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下同)到达万元以上亿元以 下(含 50001 亿元,下同)、亿元以上亿元以下、亿元以上, 并且投资强 1122 度到达标准(工业投资强度到达万元/亩以上、 文化旅游产业 250 投资强度到达万元/亩以上)的企业,经区管 委会审核同意后, 120 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的。、。、 。给予奖励。单 3%5%8% 家企业只享受一次投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万元 300o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企业(只限于工业类和文化旅游类企业)须在清远高 新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缴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