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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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解读 简单来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对保护区域内的污染 防治做了相关规定,水源保护区域的具体划分则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发 的《水源保护条例》执行。 一、水源地保护区域划分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及地下水水源保护地进 行了划分,其划分范围详情可参照各省级行政单位下发的《水源地保护条例》, 下面以《江苏省水源地保护条例》为例: 对饮用水源地应当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部分水域、陆域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不得小于下列范围: (一)长江干流:取水口上游五百米至下游五百米、向对岸五百米至本岸 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一 千五百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 二千米、下延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二)其他河道: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五百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 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五 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 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三)省管湖泊、大中型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为一级保 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 一千米范围为准保护区。 (四)小型水库:整个水域为一级保护区,集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在北京市、河南省的《水源地保护条例》中均对本省、市行政区划内的饮 用水水源地做了详细的地理坐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