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川hcbbs化工装置安全试车规范

化工装置安全试车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保证化工装置顺利开车和安全、稳定、连续运转,实现合理工期,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新建、改建、

化工装置安全试车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保证化工装置顺利开车和安全、稳定、连续运 转,实现合理工期,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应遵守本规范;小型化工装置执行本规范时, 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有关的试车程序和内容要求。 长周期停车、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在役化工装置的开车工作,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药、轻工、冶金、建材等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装置的试车工作,可参 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套引进化工装置可按该装置合同规定的试车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化工装置试车分为四个阶段,即试车前的生产准备阶段、预试车阶段、化工投料试 车阶段、生产考核阶段。从预试车开始,每个阶段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要求, 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 第四条 化工装置试车及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 工作必须贯穿试车的全过程。 第五条 化工装置试车工作应遵循“单机试车要早,吹扫气密要严,联动试车要全,投料试 车要稳,试车方案要优,试车成本要低”的原则,做到安全稳妥,力求一次成功。 第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负责化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筹集、组织建设或检维修、 生产准备、试车、生产考核等各项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化工投料试车的组织和指挥、 生产考核工作的组织必须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 第七条 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将试车日期、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 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规定,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章 生产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生产准备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组织、人员、技术、安全、物资及外部条件、营销及 产品储运以及其它有关方面的准备工作,为试车和安全稳定生产奠定基础。 第九条 生产准备工作应从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开始。建设(生产)单位应 将生产准备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的总体统筹计划,及早组织生产准备部门及聘请设计、施工、 监理、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编制化工项目建设统筹计划,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及设计 变更、非标设备监造、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调度等工作,办理技术交底、中间交接、工 程交接等手续,并编制《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详见附件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 纲)。 第十条 生产准备工作中必须严格检查和确认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必须成熟、安全可靠。 2、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其它全部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确保质量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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