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邮电大学关于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

《重庆邮电大学关于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教学、科研、生产和医疗所用危险品的管理并确保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采购和押运第二条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

精品文章 《重庆邮电大学关于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教学、科研、生产和医疗所用危险品的管理 并确保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采购和押运 第二条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 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由保卫处按规定手续领取采购证。 第三条全校负责危险品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为分管副校长(要登记 在册并在公安机关备案,领导人变更时,需及时到保卫处办理变更手 续)。 第四条危险品设专人采购。采购人员要由单位提名,经保卫处审 查,请校领导批示,报公安局批准。 第五条需要购买危险品(剧毒品、爆炸品、易燃品、高压气瓶、 有害放射性物品等)的单位,要作出全年计划并提出申请报告,要经 使用单位主管技安的领导批准,由保卫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再经公安机关核准后,由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购买。不严格履行 审批手续者不予办理。 第六条认真做好危险品的验收工作。购回危险品后,采购人员要 立即和保卫处以及使用单位(或库房)按单据说明的品种、规格、数 量进行现场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第七条采购运输危险品,由单位 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审核,报公安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证件,持证专 车按指定路线提运,由使用单位派人或由采购员(至少二人)押运。 第二章储存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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