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电气设计规范[修改版]
第一篇:中小学电气设计规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之电气部分: GBJ 99—86 第一部分第3.2.2条 普通教室的前后墙应各设置一组电源插座。 第3.4.6条 美术教室四角应各设一组电源插座。 第3.
第一篇:中小学电气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之电气部分: GBJ99—86 第一部分 3.2.23.4.6 第条普通教室的前后墙应各设置一组电源插座。第条美术教室四角应各设一组电源插 3.4.7 座。第条书法教室宜设电源插座。 3.8.2 第条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的设计,微机操作台应设置电源插座。当微机操作台平行前墙布置时, 楼地面应设置暗装电缆槽。 3.12.3 第条教师办公室和教师休息室宜设电源插座。、 第二部分 7.2.2 第条 0.7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 7.2.3 第条 200lx0.7 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黑 7.2.4 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第条 教室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对于识别颜色有较高要求的教室,如美术教室等,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 7.2.5 第条 1.7m 教室不宜采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应低于(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除外)。灯管排 7.2.6 列应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的方向布置。第条 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前排灯不应遮挡后排学生视线及产生直接眩光。 7.2.7 第条 1.3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时,照度补偿系数应为。 第三节部分 8.3.1 第条 学校供、配电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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