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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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社会 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9号令)和《江苏省社会组织 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1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苏州市和各市、 区民政局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 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统一的评估 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 论。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 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 制。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每年实施一次。按照社会组织 的组织类型的不同,以其前2年的运行状况为依据,实行分类 评估。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 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 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