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
关于印发《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 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 诉我们。 附件:《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人才市场行为, 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以 及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 第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 定有关的政策、法规,培育、指导人才市场,对人才市场进行管理和 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