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通过《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新疆通过《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民族的团结是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国家富强的根底,自治区实施了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下面带你去看看!   (xx年12月2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疆通过《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民族的团结是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国家富强的根底,自治区实施 了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下面带你去看看! (xx年12月2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稳固和开展平等团结 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 荣开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 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局部。维护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 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根本义务。 第四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 组成局部,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开展的 根底,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 障。 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 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 疆。 第六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 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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