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加工贸易居间合同

苹果浓缩汁出口居间协议  号码:CP-01时间:2004年10月20日 地点:中国烟

苹果浓缩汁出口居间协议 CP-01 号码: 20041020 时间:年月日 地点:中国烟台 委托人(甲方):三门峡湖滨果汁有限公司 居间人(乙方):潘志诚,辛衍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人和居间人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苹果浓缩汁出口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事项 乙方以自己的客户资源为甲方寻找国外客户,帮助甲方出口产品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1. 负责调查国外供货方的资信 2. 将国外买方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甲方 第二条委托期限 2004101720101016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作为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保密; 第四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等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为甲方寻找 国外采购商,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与国 外供货商签订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货物资料已经事先核实,确保货物情况准确无误;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五条佣金 每笔业务完成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数额的规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报价,在此报价基础之上,由乙方 确定报给国外客商的最终报价,佣金数额为乙方确定的执行价格和甲方 给乙方的报价之差。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 5 佣金支付期限:汇款到帐之日或者信用证收汇之日起天内汇到一方制 定的账户上 第六条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转委托 乙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八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5 甲方故意欺瞒乙方或者故意推迟支付佣金天以上,合同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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