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审批及概要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审批权力事项名称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审批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审批对象法人单位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审批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 权力事项名称 微生物菌(毒)种或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样本审批 审批对象 法人单位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可能 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 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 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 ” 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款: 审批依据 “()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 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 ” 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符合国务 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424GB 务院令第号)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19489-2008 )的规定,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生 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备案凭证;实验室相关人员取得生物安全培训 合格证;申请运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属于《人间传 审批条件 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 A 种或样本,或者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类的菌(毒) 种或样本,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接 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要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并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 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