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 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 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 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 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预售资金的收 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 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 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 (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 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人民银行、银 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域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