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土建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土建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监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
土建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土建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监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 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立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和撤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的监视管理,必须遵守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立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 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 第四条建立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 位及其他与建立工程平安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平安生产法律、 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立工程平安生产,依法承担建立工程平安生产责 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 推广应用,推进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立单位的平安责任 第六条建立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 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 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 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立单位因建立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 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